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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扩充教育师资要求发展沿革及最新规定

刚刚更新 编辑: 英国 浏览次数:46 移动端

  为提升扩充教育的品质,确保师资的专业程度,英国政府自本世纪以来,关于扩充教育师资有循序渐进的专业要求。2001年,专业标準与教师资格首先成为任职扩充教育学院教师的必备条件;2007年,相关师资改革进一步推展至扩充教育学院内的工作人员、独立的培训机构,以及成人及社区学习的师资。根据2007年英格兰扩充教育教师资格规定(The Further Education Teachers' Qualifications (England) Regulations 2007),新教师自2007年9月起、已具经验之教师自2010年起,须于政府设立学习专业机构(the Institute for Learning,简称IfL)注册在案,并取得相关专业证照认证或业经终身学习团体认可具有同等专业经验、合格教师身分(Qualified Teacher Learning and Skills, 简称QTLS),期望以此保障扩充教育之教学品质。

  然而,于2007年开始接受政府资助、成为政府机构的The Institute of Learning(以下简称IfL)在成立五年来似乎并未有效取得扩充教育僱主、教师、员工等的信赖,而2007年新法也似乎并未达成提升师资专业要求的原意,甚至成为扩充教育机构内僱主与员工产生疏离的原因。是故由英国国会上议会议员Lord Lingfield主持的专家小组于2012年受命针对如何促进英国扩充教育走向专业化展开研究,该研究旨在协助解决IfL与扩充教育僱主及教师员工代表间的紧张关係,以了解中央政府有关扩充教育之主管机关「商业、创新暨技能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简称BIS)未来关于扩充教育师资要求的政策走向。

  该研究报告指出,2007年扩充教育教师资格规定施行成效亟待检讨,特别扩充教育含括範围极广,包括于扩充教育机构内教授之高等教育课程、以及针对16~19岁衔接高等教育的Six-Form课程等,不同阶段的师资要求有必要加以修正;该规定针对现职师资要求过于複杂,其中设立「完全教学职」(Full Teaching Roles)与「辅助教学职」(Associate Teaching Roles)之分别,毫无区分实益;且若依该规定要求,仅有一小部分的现职老师能完全合格。该研究报告因此建议该2007年教师资格规定应自2012年9月起废止,修法方向朝向去管制化,未来有关扩充教育机构内的教师资格要求回归由各扩充教育机构自行裁量审查,有关持续专业进修也由强制规定转为各机构自行裁量,而政府也应停止对于IfL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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