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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放弃留学,中介费该不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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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陈述:
我叫李朝阳,来自江西省上饶市。去年3月,我与北京的一家留学中介公司签订了办理去英国留学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书的要求,交纳了6000元的中介费和500元报名咨询费。我当时再三询问该公司的周先生,是否还需要交其他费用,周说“没有”。可没过两天,我被通知交1500元作为个人陈述、领导和教授推荐信等资料的翻译费用。随后,这家中介公司帮我申请了英国××大学。
7月中旬,该公司英国部的刘小姐与我联系,打过多次电话并发邮件,催我向英国这所大学在北京的办事处交纳100美金的报名申请费,我如实交纳。可是后来我又从同样申请这所学校的朋友处得知,该学校并没有此规定。为此,我感到在这家中介受到了欺骗,再加上发觉他们替我翻译的资料明显质量不高,所以对该中介存在了不信任感,担心其难以替我办到留学英国事宜,于是提出放弃申请。
我认为该中介在办理我留学英国的过程中明显存在欺骗行为,所以要求他们归还我6000元中介费、500元报名咨询费和100美元报名申请费以及1500元资料翻译费,但他们以种种理由拒绝,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不得以向你们申诉,希望能帮助我尽快解决此事。

中介答复:
李朝阳同志:你好!你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对于你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公司十分重视,查阅了有关文档,并与当时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现做如下答复:
1.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终止
2005年3月3日,你与我公司正式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双方共同履行了合同条款。即:你向公司交纳了报名咨询费500元及中介服务费6000元;公司为你提供了出国咨询、材料修改、翻译等服务,并撰写了有关英文文件和为你申请了学校。2005年的7月1日,经过我们的努力,英国××大学为你发了录取通知书。
你在获得上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后,主动放弃赴英留学,致使双方终止协议。
2.关于报名申请费
根据英国××大学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学校录取通知书时需交纳办理费850元人民币(同等数额外币亦可),并打入校方指定代表的银行帐户卡中。此笔款项为申请报名费,无论是否被录取,校方都不予退还。
3.关于退费
根据你与公司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第四条退款中的第3款规定:“如乙方被学校录取后,因个人原因终止申请,学校注册费、中介费不予退还。”所以我们不能满足你关于退费的要求,希望你能理解。
4.关于翻译问题
英国××大学正是根据我公司提供的翻译材料向你发放了录取通知书,其翻译质量毋庸置疑。这表明我公司已经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申请材料的翻译及修改工作,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专家点评:
上面这个案例,说的是客户李朝阳与北京某留学中介签订了为其办理留学英国的服务协议,因故协议终止后,在是否应当退还中介费用问题上,客户与中介各执一词。分析此案例的关键,是要看他们之间所签署的协议内容及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以此来做出合情合理的结论。
首先看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是客户要求中介公司为其办理留学英国事宜,中介公司的服务包括留学咨询、帮助客户准备材料和申请学校,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是交纳相关费用和保证提供给中介公司材料的真实性。应该说,这方面的内容从大的方面看没有什么问题,但在细节上有不够清楚的地方,比如,中介服务费里是否包括翻译费用的问题。按照李朝阳的陈述,中介公司在签署协议时并没有将翻译费另外提出。这样,翻译费是含在中介服务费当中还是在中介服务费之外,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也是李朝阳对此不满的原因。所以,不论是消费者还是中介公司,在签署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细节,应在协议中明确中介服务费所包含的服务项目,以及可能发生的追加服务或追加费用。学校报名申请费的情况也是这样,所有需要收费的项目都应列在协议中或以附件形式一一列出,没有列出的,消费者就可以视其为不存在。显然,协议的含糊不清是造成日后纠纷的隐患,有的留学中介是有意将协议条款模糊,消费者应当对此警惕,并应要求留学中介按照教育部推出的《留学中介示范合同文本》来与其签署协议。
其次看履行协议的情况。本案中应当说双方都按照所签协议的条款履行了各自的内容。一方面,客户按时如数交纳了协议中要求的费用;另一方面,中介公司也完成了对客户的服务承诺,为其申请到了国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事已至此,本应皆大欢喜的事情却发生了转折,在上述阶段的办理过程中,客户对中介公司的能力和诚信产生怀疑,遂以收费不公和翻译质量的理由指责中介公司涉嫌欺诈,要求终止协议并退还所交全部费用。
可能在实际当中,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消费者能够要回中介费用的则很少。这是因为,消费者应当清楚,协议一旦签署生效,如果终止协议,要根据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来确定违约责任,包括是否退还或赔偿另一方的费用,这是惟一的依据。消费者如果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服务费用,就要举证中介一方违约。从本案来看,客户李朝阳的证据显然不够充分,第一,他提出国外这所学校不收报名申请费的理由是根据“同样申请者所学校的朋友处得知”,仅仅这么一说很难成为他索回报名费的凭证,他需要拿到该校“不收取报名申请费”的书面说明,而中介公司也应出具他们与国外学校的代理招生协议中代收报名申请费的文字,才有可能“对簿公堂”,明断是非。否则的话,这个理由因为没有论据支持而不能成立。第二,客户所说的翻译质量明显不高,也基本属于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就算这个判断与事实相符,但是,中介公司仅以一句“英国××大学正是根据我公司提供的翻译材料向你发放了录取通知书”的客观事实将其驳回。
由于以上两条的论据不充分,也就导致了他终止协议的理由不够“理直气壮”,中介公司认为他是违约一方,而不予退还中介费用也就在想象当中。
从这个案例当中,消费者应当吸取的教训是,要把更多的工作做在签署协议之前,比如对比不同中介公司的信誉、服务、收费等,包括对协议条款的审核,违约责任的确定等,协议一旦签署,没有抓到中介确凿的违约事实就不要轻易改变,否则的话,只有自己来承担违约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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