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大学商学国贸双硕士毕业,现居澳洲,在澳学习生活15+年,从事教育咨询工作超过10年,澳洲政府注册教育顾问,上千成功升学转学签证案例,定期受邀亲自走访澳洲各类学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列表> 留学常识:什么是415协议.
4.15协议:英文名称为“Resolution Regarding Graduate Scholars, Fellows, Trainees, and Assistants”, 是在1999年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正式实施的,它是由多数美国大学联合制定、用于约束某个申请人同时接受多个学校录取但在开学前很短的时间内才通知其中的一些学校无法按时就读情况的协约,毫无疑问申请人的这种做法会大大地影响学校的正常招生与教学秩序,并损害本国后来的客户的形象。
但要指出的是4.15协议是美国各大学研究生院针对某些学生同时接受几所学校的含有财政资助的入学邀请,却在事后反悔无法前来就读而导致一些学额浪费的现象,所达成的共同协议。这就意味着,4.15协议只是针对研究生的,本科生不适用。4.15协议是针对OFFER的,AD不适用。同时,此协议并不是一份法律合同,而且只在美国实行,并且只对签署该协议的部分美国大学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些学校加入了4.15协议,也可以和学校协商对承诺日期进行更改。
4.15协约的主要内容为:任何学生在4月15日之前没有答复含有财政资助的入学邀请的义务,学校如果提早设定答复期限将违反协议。学生如果在4月15日的截止期限对以前做出的决定做出任意的改变。但当截止日期4月15日后的仍然没有答复的入学邀请,学生应该在没有得到原学校允诺(一般为书面)的情况下,不擅自接受其他入学邀请。这一协议目前在执行上比较松散,学生和学校往往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协商。不过它仍然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学校的招生行为,解决了以前学校各自设限要求学生答复的行为。
针对4.15协约的主要内容的解释就是:4.15之前,学生没有回答是否接受Offer的必要,同时在4.15日之前接受的offer,如果学生有机会得到其他更好的offer了,也可以在后期拒绝,但是均需要得到学校的书面同意或是邮件确认,至于在4.15日之后接受的offer,如果想再接受别的offer,必须要有原来的学校的纸质或是邮件的同意放弃offer书。
根据以上的解释,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我有个客户在收到研究生AD后学校要她几乎在2周内就给出答复,是否接受录取并支付定金。这时学生就来和我讨论4.15协约的问题,她认为既然学校是4.15协约的约束学校就应该让她在4.15日之前才最终做出最后的决定,而不是让她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决定是否接受AD以及付定金。这时我就会跟她解释,首先4.15协议是针对给offer(含有财政资助的入学邀请),她拿到的是AD,没有任何财政资助,所以不受到4.15协约的约束,同时,学校也有权根据学校的情况来调整答复时间,所以学校要她在2周内答复的要求并没有任何与4.15协约冲突的地方。
其实,所有学生都希望可以尽可能在拿到更多更好的录取后才最后决定去哪所大学读书,但是学校也会有自己的考量,所以在碰到需要在短时间内就做出决定的时候,如果是适用4.15协约的学校,那么学生可以尽可能和学校进行沟通和协调,尽可能的争取更多的时间,为自己创造机会可以等待更多学校的结果。
希望以上对于4.15协约的相关解释可以帮助到一些正在等结果的同学以及对于相关的协议不是很明确的同学。
Amy GUO 经验: 17年 案例:4539 擅长:美国,澳洲,亚洲,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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